本报讯 先是电信手机卡无故失效,接着捆绑在手机上的农业借记卡相关信息又被人用新手机卡获取,并通过网上银行窃走了卡上的存款,一怒之下,黄女士将没有核实申请换卡人身份真假,就为其办理了更换手机UIM卡业务的电信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海城区法院审结了该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女士是中国电信手机用户,2013年10月30日,有人持伪造的户口簿假冒黄女士,到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的业务代办处申请办理换卡业务,该代办处的营业员在没有核实户口簿及申请换卡人身份真假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更换原告手机UIM卡业务,致使黄女士的原手机卡失效,假冒者用新手机卡获取黄女士捆绑在手机上的农业借记卡相关信息后,通过网银窃走了卡上的25350元。黄女士发现后,分别向南宁公安局青秀山派出所和北海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报警,两派出所均以涉嫌诈骗立案。黄女士认为,自己的损失是被告错误换卡行为造成的,因而多次向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该公司不予理睬,为此,黄女士向法院起诉,提出了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35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女士与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为黄女士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应该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即对业务办理人的身份情况等进行核对,但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在黄女士本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仅凭他人所持的黄女士的户口簿,就为其办理相关换卡业务,导致黄女士的SIM卡被他人更换,被告在办理换卡业务时存在一定的过失。然而由于原告黄女士未能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更换卡的行为导致其银行卡的钱款被窃取,被告对此也不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法院认为,被告虽然错误更换了原告的SIM卡,但不能直接导致原告银行卡中的钱款被窃取,因此被告不应该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卢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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