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亚庆:
由于你违反与我公司签订的关于北海市广东南路213号同和水岸香堤45幢商业楼二层210、211、212号商铺的《房屋租赁合同》,已构成违约。现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与你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的上述合同。
请你于登报之日起5日内到我公司结清所有欠款并交回租赁房屋,如有逾期,我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强制收回,该商铺内留存的物品按合同约定视为你已放弃所有权,由我公司全权处置。
南宁舜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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