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过去不久的羊年春节里,北海市广大少年儿童都领到了不少压岁钱。记者了解到,有些孩子并没有把压岁钱交给父母保管,而是擅自拿去消费。春节期间,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就接到了两个投诉,均是未成年人没有经家长同意便擅自购买商品,家长得知情况后要求退货的案例。
据了解,这两个案例中,一个是12岁的孩子拿了500元压岁钱到学校旁边的游戏厅充值游戏币;另一个是14岁的小孩用压岁钱购买了一台摩托车。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是否有效?他们购买商品后,家长是否能以不知情为由要求退货?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通则》指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从法律上来说,购买任何商品均是无效的消费行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购买与其年龄、购买力相当的商品,则是有效的消费行为,比如买包小零食、买个小玩具什么的,商家可以销售给他,无需有任何心理负担;而未成年人购买超出其年龄、购买力的商品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即他的监护人追认的合同有效,要是他的监护人拒绝追认,该合同无效。以上两个案例很显然是大额的消费品,如果家长不同意购买,自然可以要求退货。但是家长对未成年人有监护的责任,对其零花钱来源、掌控以及孩子的教育和管理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一味以不知情推卸责任。
工商部门建议,如果孩子购买了与其年龄、购买力不相当的商品后,家长可与商家协商退货。不过前提是要保持商品原状,包装完好,单据齐全。如有毁损,无法全额退款,家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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