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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西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件

来源:广西日报 2015-04-29 18:55   https://www.yybnet.net/

编者按:

一年来,我区知识产权数量继续增长,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不断提升。近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布了2014年广西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以推进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实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特此公布,敬请关注。

一、《中国瑶药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刘扬建等人将其合作作品《瑶药传统应用》许可给覃某、高某作为《中国瑶药学》一书的基础性资料使用,约定双方共同享有《中国瑶药学》专有使用权。《中国瑶药学》出版后仅列刘扬建为主审,刘扬建认为其对《中国瑶药学》应享有的署名权等著作权受到侵害。刘扬建去世后,其家人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覃某等没有侵害刘扬建的著作权。二审法院认为刘扬建为《中国瑶药学》的作者之一,对《中国瑶药学》享有著作权,覃某、高某侵害了刘扬建的署名权,改判覃某、高某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本案涉及到演绎作品与基础作品之间的关系和基础作品作者的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生效判决体现了对专著形成的历史动态过程的尊重,注重对瑶药学发展做出贡献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

二、“榜样”商标侵权纠纷案

广西新榜样广告公司是“榜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使用范围为广告等。该公司发现德保榜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置在户外的广告牌使用了包含“榜样”文字的商标及使用了“榜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或“榜样传媒”的企业名称进行户外广告宣传,认为侵犯了其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认为,被控侵权商标明显突出以“榜样”文字作为商标主要组成部分及被告对企业名称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榜样”注册商标专用权,改判被告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及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本案涉及如何认定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问题。被告省略其企业登记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为核心的简称来标称企业时,即使该字号在字体、大小或颜色等方面与其简化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没有不同,这种不规范简称的使用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三、卢某与某乳业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卢某与某乳业公司双方签订《经营合同书》,约定合作时间三年,公司租赁房屋、提供硬件设施及每日配送乳制品,由卢某送到订户门口,卢某支付加盟费3万元;双方实际履行三个月时,卢某单方未说明理由停止履行合同。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信息不对称,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双方应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之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由特许人提供、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没有约定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的条款,二审判决认定特许人作为相对优势地位一方,放弃了在合同条款中对对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的约束,卢某行使单方解除权有法律依据;卢某已实际使用乳业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卢某无理由单方解除合同虽有法律依据,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乳业公司作为无过错一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判决公司不需要退还加盟费。

点评:二审判决针对特许经营合同中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使特许人具有合同优势地位的特点,适当加大特许人合同订立时的注意义务,同时尊重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在特许人已经履行义务且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要求退还加盟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较好地平衡了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判决对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四、浙江某公司与叶某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主张叶某生产、李某销售的“晋康真空娃娃杯”侵犯了其“一种保温容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叶某就涉案专利及被控侵权产品已进行过诉讼,并达成诉讼调解协议,原告再次起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叶某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仍继续生产、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涉及原专利侵权纠纷在法院裁判生效后一定时间内,原告又以在市场上仍能够买到侵权产品为由提起诉讼,是新的侵权行为还是重复起诉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对此较难认定。本案审理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交易习惯等,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判断,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一种解决思路。

五、“愤怒的小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芬兰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某酒店商务有限公司、广西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场地内运营“愤怒小鸟”冒险主题公园时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公园内多处使用原告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点评:这是一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愤怒的小鸟”系列商标及美术作品在世界范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该案的成功审理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提示企业在经营中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降低侵权法律风险。

六、“张建疗法”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张建鱼鳞病研究院为“张建疗法”商标专用权人,原告以被告贾某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注册的网站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商标进行宣传为由,将贾某及作为诊所户主的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贾某未经许可,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且足以导致混淆的标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丘某虽提供了经营场地但主观上不具备侵权故意不承担责任。

点评:该案判决对场地提供者是否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注意区分不同经营模式适用法律,丘某只是单纯的经营场所出租人,不同于超市与柜台承租人的经营模式,应当适用侵权帮助行为的有关规定,即必须以存在主观故意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该判决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七、微软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微软公司以被告广西某大型国企在其办公电脑上使用盗版软件,侵害其享有的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等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购买正版软件,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点评:这是微软公司首次在广西提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纠纷案件,该案的处理,向社会公众传递了尊重知识产权、自觉抵制盗版的观念,对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八、“SUPAQ”(速派奇)商标侵权纠纷案

被告张某曾是常州速派奇公司的经销商,其未经许可私自委托他人生产印有“SUPAQ”(速派奇)商标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并大量销售,“SUPAQ”(速派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将张某及帮助张某销售的南宁某公司诉至法院。案经法院调解,被告南宁某公司、张某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400万元经济损失。

点评:速派奇电动自行车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该案是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侵权赔偿金额较高的一个案例,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九、“完美”产品商标网络侵权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发现以被告蒙某名字注册的淘宝网络商铺上以低于商场价五折的价格出售其所注册商标产品,原告从被告淘宝商铺购买上述产品后发现该商品包装粗糙且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遂诉至法院。被告蒙某辩称该淘宝商铺非其注册,在该商铺注册时间其身份证已遗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费用15000元的和解协议。

点评:虽然淘宝公司对开办网络商铺进行实名认证制度,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审核认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发生纠纷难以认定实际侵权人。网购商品商标侵权诉讼在我区还比较少见,该案例对于研究网络侵权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特别是参与网络商业行为者应提高网络交易风险意识,进一步完善网络商业管理,强化网络侵权防范手段。

十、“下火乐”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海某制药厂是“下火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千叶下火王”袋泡茶及冲剂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千叶下火王”作为商品名称与原告的“下火乐”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未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下火乐”凉茶,在北海市以及广西区内均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案是北海市中级法院首例通过该院官方微博庭审直播的知识产权案件,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

(本文由自治区高级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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