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北海讯(记者彭庆)新婚之夜,本应是夫妻美好生活的开端,但北海市铁山港区的一对夫妇却在婚礼当晚“闹掰”——由于正处于生理期,妻子拒绝了丈夫的行房要求,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最后,越想越气的妻子递上一纸状书,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欧女士是铁山港区兴港镇人,2014年2月,经人介绍,她与同是兴港镇人的陈先生相识,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并于同年8月登记结婚。
在举办婚礼前,按照当地风俗,陈先生给付了欧女士2万元的彩礼钱。2015年1月,两人如期举行婚礼。结婚本是一件喜事,但出人意料的是,婚礼当晚,两人就闹得不欢而散。
据欧女士透露,当晚,她恰巧处于生理期,可陈先生却执意要与她行房。“完全不顾我的感受。”欧女士说,沟通无果后,她坚决拒绝了陈先生的要求,引发陈先生不悦,二人随即发生争吵。
有些委屈的欧女士越想越气,在“三朝”(婚后第三天)之后就回了娘家,此后,夫妻俩一直分居两地。“感觉虽有夫妻之名,但并无夫妻之实了。”久而久之,感觉两人感情已经破裂,2015年9月,欧女士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不过,陈先生并不认同欧女士的说法。据陈先生介绍,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是自愿登记结婚,婚礼当晚,他也没有强迫欧女士同房。
陈先生称,他们夫妻感情也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如果欧女士坚持选择离婚,必须返还2万元的彩礼。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欧女士与陈先生结婚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理应受法律保护。但考虑二人婚后并未实际同居就产生矛盾,且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欧女士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因陈先生没有提供给付彩礼的证据,根据双方在庭审时所陈述的事实,法院酌情支持由欧女士返还彩礼1万元和金项链一条。
当地一名长期从事妇女权益保护的公益人士认为,性权利虽是夫妻间的合法权利,但当女方处于生理期或因其他原因不便行房时,男方不应用强迫的方式对待女方,同时也应给予人格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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