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 通讯员黄雪)去年8月,南宁火车东站出现惊险一幕:乘客黄女士上车时不慎踏空掉入站台与动车间缝隙,致左小腿受伤。因为送医后,伤口未痊愈进而形成血栓,黄女士将铁路部门告至法庭。该案经一审及二审调解于日前结案,黄获赔3万元。据悉,该案是广西开通动车以来,南宁铁路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旅客因乘坐动车受伤引起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
乘客掉入站台缝隙受伤
2015年8月7日,南宁火车东站,黄女士与家属一行5人准备搭乘南宁东-北海的动车,登车时黄不小心踏空,掉入站台与动车之间的缝隙,左小腿被刮伤。
她被送至离南宁东站最近的医院接受急救,但因该院医疗水平和条件有限,造成其伤口未全部愈合并形成血栓,对她今后的生活和行动带来不小的影响。
她认为,自己受伤是因铁路方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引起,于是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铁路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
铁路方应承担七成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铁路方在旅客运输的过程中,应当为旅客提供一个安全乘车环境,旅客候车、上下车以及乘车过程,都是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整体。黄女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乘坐动车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活动中,负有谨慎注意的责任,由于其自身疏于防护,对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
遂判决黄女士承担30%责任,铁路方承担70%责任,由铁路方向黄女士赔偿各项费用2.02万元。收到一审判决,黄女士不服,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进行审理,合议庭认真听取双方意见,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和责任分担合理。“但如果单纯地维持一审判决,并不能促使双方顺利打开心结,化解矛盾。”二审办案法官说,合议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达接受调解的意愿,后来经过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铁路部门向黄支付3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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