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甦隽先生:身份证号310109********0532,您于2010年5月22日购买“强远世纪度假村”小区A-1805号房,合同编号为AAA-1805。
曹德才先生:身份证号230223********0217,您于2009年11月11日购买“强远世纪度假村”小区G-1-1602号房,合同编号为GGG-1-1602。
王亚良先生:身份证号230202********1314,您于2009年11月30日购买“强远世纪度假村”小区G-2-1308号房,合同编号为GGG-2-1308。
缑伟霞女士:身份证号412722********4547,您于2010年5月29日购买“强远世纪度假村”小区A-2003号房,合同编号为AAA-2003。
李瑞女士:身份证号659001********574X,您于2010年4月27日购买“强远世纪度假村”小区G-2-1802号房,合同编号为GGG-2-1802。
以上五位客户,您已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第六、七条的相关约定,违约责任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标的30%违约金。”请您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上述合同逾期未付款汇入我公司账户或到我公司办理交款手续,否则我公司将单方面与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避免您不必要的损失,请慎重考虑。
特此公告!
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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