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卞相丽 穆玉霞
本报博兴讯 近日,博兴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市民李某投诉称在博兴县某商店购买了一箱白酒,在打开第二瓶时发现瓶中有异物,于是到该商店要求退货,商店负责人却说:“你是来我这里买过酒,但是谁知道这瓶酒有没有被掉包,这酒是不是假的,或许什么人自己放进去东西后,要求假一赔十呢?要不你去做鉴定,看瓶盖是否打开过。”李某感到无奈时,正好遇到博兴县工商局在街道为市民讲解消费维权知识,于是李某向消协工作人员讲了自己的事情,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协工作人员跟随李某来到该商店,买卖双方仍为究竟谁的责任争执不修。
消协工作人员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首先平复了双方的情绪,然后做出调解。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清洗、加工、保鲜、盛装或者包装食品。提供的食品、酒水、饮料以及餐饮用具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通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商店负责人为李某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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