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今天,鲁北晚报《法援直通车》与大家见面了。
在我们的身边,有很多遭遇涉法事项且经济困难的公民不懂或没有能力适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为了让困难群众平等地享受到法律保护,享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使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鲁北晚报开设了“法援直通车”栏目。我们将会真诚地关注老、弱、病、残、孤、寡等困难群体,使他们的困苦能得到温暖的援助。
如果你有困难,需要我们的帮助,可以拨打电话2112091联系我们,我们的记者将会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你提供援助。
□本报记者 房艳梅
通讯员 韩英选 延芳
本报讯 2000年6月5日,安某被同村窦某雇佣,在窦某承包的原庞家供销社扒房工地干活。在扒房的时候因苇箔腐烂,安某不慎从房顶坠落摔伤。经法医鉴定,安某腰椎压缩粉碎性骨折,脊髓断裂,大脑受损,自脐下感觉消失,大小便失禁,构成二级伤残。安某随后将雇主窦某和发包方博兴县庞家供销社诉至博兴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于2001年4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窦某、博兴县庞家供销社共赔偿安某全部损失的90%共计67892.72元,残后护理费的期限为10年共计26400元。2001年5月,经博兴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博兴县庞家供销社合并至博兴县城关供销合作社。
2005年7月,安某由于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因索赔向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指派中心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在收集相关证据后,代理其再行向法院起诉。案件经三次开庭审理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判决,判决窦某赔偿安某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16062.57元,博兴县供销合作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5月,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对已办结案件卷宗进行整理时发现,窦某、博兴县庞家供销社支付安某残后护理费至2011年4月11日已满10年,而安某将终身与轮椅为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仍需专人对其生活护理。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安某进行了回访,了解到安某两名子女分别在中学和大学读书,整个家庭的重担全靠安某妻子独立支撑,家庭生活极其拮据。在征得安某同意后,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再次为安某提供法律援助,以雇主窦某和博兴县城关供销社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10年残后护理费共计226773元。
立案期间,援助律师帮助安某向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获批准,缓交案件受理费3000余元。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安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2012年1月18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窦某赔偿安某护理费126420元,博兴县城关供销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博兴县城关供销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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