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申请第三方测温
第六十二条规定热用户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2009年的供暖问题中,“暖气不热”一直是市民投诉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供热管理办法中,对“暖气不热”的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明确了责任鉴定方以及解决方法。
2、入住率制约采暖
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
未达到上述标准,原则上不予供热;情况特殊确需用热的,由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供热。
2009—2010采暖季,本报多次报道因种种情况而引发的供热企业不予供暖的情形,例如印象江南、瑄家名都等小区都曾存在入住率不到60%而采暖困难的问题,而有的小区还不能采用集中供暖,则与供热企业热源不足有关,例如青园小区。
1、供暖时间由天气定
滨州市采取集中供暖几年来,许多市民一直都对暖气收费标准、核算面积、退费等问题有疑问。而2009-2010采暖季,滨州市出台的《供暖办法》使得供暖制度进一步完善。
《滨州市供暖管理办法》的出台,从根本上规范了滨州的供暖。例如,第三十五条规定: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5日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4、低于14℃可以全额退费
2009-2010采暖季,暖气不热的退费标准也有了较大提高。具体标准为:室温在低于16℃高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60%;室温低于14℃(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
以前退费工作一般自采暖季结束后开始,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很多市民反映到下个采暖季开始的时候还没有结清上个采暖季的退费。针对这种情况,此次市政供热部门出台的退费办法明确:相应热费的退还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办理完毕。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季集中供暖新变化
集中供暖延长3天后,滨州市2009-2010采暖季于3月23日结束。这个采暖季,滨州市区集中供暖推出了多项新政策,试供热、延长供暖、第三方测温……这些政策对供暖是不是起到了好的推动作用?这个采暖季又有哪些事情值得我们关注和总结?本报今日推出2009-2010采暖季供热盘点,您关心的这些事儿,咱们来说说。
□本报记者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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