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残联了解到,根据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目前滨州市各类残疾人总数为26.59万,占全市总人口的7%左右,这其中,有劳动能力且能够从业的人数为9万人,约占全市残疾人总数的34%。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为6637人,仅占全市城镇残疾人总数的10%左右。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要政策。
市残联姬广鹏介绍,用人单位接纳残疾人就业,会享受到国家相应的政策优惠。《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如果残疾人员工总数占单位员工总数的1.5%到25%,单位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社会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代偿方式。而如果一家单位的残疾员工人数达到员工总数的25%以上,国家将对这些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具体在滨州市,用人单位每接纳一名残疾人,将享受到残疾人工资数额1至6倍的免税。
“事实情况是,用人单位在接纳了残疾人后,一方面享受到了国家的各项优惠,同时还在享用残疾人为他们创造的产值和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再去损害残疾人的权益,这完全是企业经济利益至上,社会责任缺失的体现。”庞爱国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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