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鲁璐
本报讯 “装修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使用全市统一文本,物业可拒无资质装修企业进小区。”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住宅装饰装修中的具体行为做出规定。
装修企业无“资质”
物业可拒进小区
装饰装修人委托装饰装修企业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委托个体经营户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并且其施工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从事装修工作的工人,也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并佩戴胸牌。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施工队伍和人员,小区物业公司将不允许其进入从事家庭装饰装修活动。市民装修时,注意查看装修队伍的三证,即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人员上岗证。
装修不良行为
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装修双方要使用全市统一的《滨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得使用有蒙蔽欺骗业主和“霸王条款”内容的自制合同或协议,并与开工前向业主进行设计和施工技术交底。
同时,物业公司会做好合同备案,一旦出现个别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或制度,市民可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经确认,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
不得在
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除严格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约定收取适量装修保证金外,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和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摊派不合理费用;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不得进行其他影响住宅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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