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成千
本报滨城讯 近日,以签订肉食鸭保底合同的方式,伙同他人骗取鸭农合同押金款52000余元的被告人张某,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2009年5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分别冒用某鸭业有限公司和某饲料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与6名养殖户签订肉食鸭养殖保底合同。约定由张某向鸭农提供鸭苗6200只,由饲料有限公司提供饲料,鸭苗出栏后保底回收价格为3.4元/斤,养殖户须交纳3.4元/只的合同押金款。被告人张某收取养殖户缴纳的52970元押金后携款逃匿。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其亲属帮助退赔鸭农押金并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据事实、情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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