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范红生
本报滨州讯 8月22日,高先生来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领取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5月份,高先生驾驶公司一辆货车行驶过黄河六路一个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处以100元罚款。处罚理由是车辆没有喷涂门徽,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高先生领回罚单后经过仔细查看和对照相关法律条文,认为车辆没有喷涂门徽,与作为驾驶员的自己没有关系,交警填写的罚单非常潦草,连处罚理由也看不清楚。经过咨询后,他在6月份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后,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交警支队某大队下发了《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该大队按要求提交了答复,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高先生在驾驶车辆时,因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二条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照规定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的规定,交警大队遂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处以100元罚款的处罚。该处罚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有当事人签名确认,对其处罚合理合法。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经审理后认为,某交警大队的这份处罚决定书存在三处错误。因此,该处罚决定的告知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相关规定。
获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审查结论后,该交警大队及时与高先生进行联系,主动撤销了罚单。高先生对交警大队表示了充分理解,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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