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拖拉机后斗不能载人,开车的司机明知故犯,坐车的人毫不在意,可万万没有想到坐车人的脚会被夹伤,之后双方各执一词,推卸责任,不得已伤者起诉至法院。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10年10月21日,王某伙同多人来到陈某处打工拾棉花,陈某按照王某拾取的棉花斤数按斤向其支付报酬。结算方法则是由陈某将王某等人的报酬一同支付给中间人魏某,再由魏某支付给每个人。当日午饭后,王某等人乘坐在陈某驾驶的拖拉机斗上面准备到棉地里拾棉花,当拖拉机行驶至陈某家大门口处时,王某的右脚被夹伤。王某受伤后,先后入住正骨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4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2011年3月21日,经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右足第1、4、5趾骨骨折,右足背皮肤脱套伤术后右足拇趾缺失,其伤残为十级。王某住院治疗期间,陈某为其缴纳押金2500元,给付现金500元。王某在新农合报销医疗费4千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拾棉花,被告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用其拖拉机后斗载人,在行驶至自家大门口时,原告的右脚受伤。在此过程中,被告明知拖拉机后斗不能载人而载人,且在行驶中未能保证乘坐人的安全,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存在很大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明知在拖拉机后斗乘坐存在一定的危险仍然乘坐,且在拖拉机行驶过程中未对自身安全加以注意,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事项和数额应依照实际支出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被告缴纳的住院押金以及给付原告的现金,应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原告在新农合已经报销的医疗费应当从总医疗费数额中扣除。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000元。
时间:7月20日
地点:沾化县人民法院
明知拖拉机不能拉人,出事了,搭上功夫不说,还要吃官司。这一次的教训,可要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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