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 笑
通 讯 员 索树美
本报滨城讯 近日,滨城工商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家食品厂销售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生产日期进行了立案查处。
目前,企业生产销售进入旺季,定单较多,由于担心有时客户订单量大,一时生产不出来,就对连续几天生产的产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等发货时将生产日期发货日期打印为同一天。近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食品厂门头进行检查时,发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成品食品325公斤。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执法人员向企业宣传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进行了即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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