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在全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暨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会议上获悉,滨州市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年底前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覆盖,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同时,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会上,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责任书》。
□本报记者 纪方方 通讯员 李志远 艾宪峰 李儒松
>>年底前实现村卫生室服务全覆盖
滨州市制定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据了解,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全市村卫生室规划于2009年经省级评审,目前已全部通过并纳入省统一规划。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要加强村卫生室的规范设置和乡村医生的配备建设,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职业,确保2011年底前实现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所有行政村。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2011年底前纳入市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全部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当前,滨州市纳入省统一规划的1287处村卫生室,仅有滨城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的162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占12.6%。同时,2011年底前,将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据了解,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助,从人均25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进行补助。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省里确定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的要求,尽快确定滨州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并下发执行。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实行专项定额补助。通过专项补助方式对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要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省财政对纳入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按每个村卫生室服务2000—4000人、补助2—4名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6000元的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20%、40%、60%比例给予补助,滨州市享受西部补助政策。对缺口部分,县(区)财政要筹措资金足额安排,市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新农保,有条件的县(区)可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较高档次的养老保障,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问题,让每个乡村医生工作有尊严、有希望、有保障。
>>2年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同时,滨州市已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据了解,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区)参照化债方案自行化解。
实施方案要求,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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