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机动车险改革由此启动。随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示范条款》的发布,是国内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那么新版商业车险条款与目前使用的条款有那些改进呢?
一、调整车损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
按照现行的车险条款,旧车车主在购买车损险确定保险金额时,如果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车主无法获得足额的维修费用。但即使旧车车主选择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一旦车辆全损,也只能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获得赔偿。而按照《通知》,保险公司和车主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这样,“高保低赔”的问题就有望在新车险中得到解决。但业内人士也表示,由于新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有所扩大,相应费率也可能调整。
二、无责也可先行获赔
现在车主购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通常只在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车主无责任时则不赔偿。这就是所谓的“无责不赔”。而按照《通知》,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车主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车主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三、 设置适当免赔额度
《通知》要求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免赔额和免赔率的设定体现了“风险共担”原则,即车主即使投保了车险,在出险时,也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这样,由于事关自身利益,车主在投保后,也会注意安全行驶。
四、简化索赔材料
车辆出险后,车主都会希望尽快拿到赔款,而收集齐全保险公司需要的索赔材料,让不少车主都感觉头疼。《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车主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消费者更快捷的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的理解车险条款
一些车主反映,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推销车险产品时,大多会在保费折扣优惠方面“多说几句”,而对于免责条款则说得很少或者根本不提。有的保险公司虽然会将车险条款提供给车主,但由于条款描述通常比较专业,车主看过也常常是“一知半解”。按照《通知》,新车险产品会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车主注意的提示。《示范条款》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的理解车险条款。
六、保费差距有望扩大
据了解,当前各家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产品,基本都是在中保协拟定的三款车险条款、费率中选用其一,而协会拟定的这三款车险产品,本身差别也不太大,因此不同保险公司销售的车险产品条款非常类似,费率也相差无几。而此次《通知》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保险公司设计新车险产品时,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如果达到一定标准,还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甚至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七、合理设置费率浮动因素
据了解,在当前的商业车险产品中,虽然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众多费率浮动因子,但常用的只有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即上年索赔次数。许多车主虽然已投保多年,但仍不知道保险公司对于指定驾驶人,驾驶人年龄、性别、驾龄,行驶区域,平均年行驶里程等方面的费率浮动政策。按照《通知》规定,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这样,如果车主在投保时根据自身情况指定了驾驶人或者指定了行驶区域,就可以减少一部分保费支出。当然随着机动车市场的丰富,新车险在车型系数方面的规定将更加细致,对于有些出险频繁、维修费用高的车型,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保费。
八、设置了附加费用率最高限额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所谓“附加费用”,就是保险公司的各种经营、销售费用,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代理费就包括其中。以往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中介机构的销售支持,常常会向其支付相当可观的代理费,甚至为此引发“恶性竞争”,导致理赔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现在保监会对“附加费用率”作出上限规定,保险公司就会倾向于加强经营、销售方面的成本管理,从而使得新车险产品保费下降成为可能。
九、条款费率将进行动态调整
以往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大多是一经制定、审批,就保持几年不变。而新车险将建立条款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这样,新车险条款费率就能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
虽然《示范条款》已经发布,但新条款目前还无法真正落实到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因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还要对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进行一个测算,这项工作还正在进行当中,此外还有行业示范单证的设计、行业承保理赔实物的制定等多项工作需要完成,只有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后,新版商业车险才可正式实施。
(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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