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房艳梅
通讯员 凤良 张珊 刘芳
本报讯 3月27日,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滨州市的信英、徐萍和王秀(均为化名)三名女子,对某些贪恋女色的男子进行敲诈勒索。
2011年9月,信英、徐萍和王秀三人聊天的时候说“现在好色的男人很多,我们是不是可以利用他们的好色来挣钱呢。”她们都觉得这个挣钱的方法挺好的,于是开始计划并实施起她们的挣钱方法。她们先通过在电脑上与异性进行QQ聊天,引诱男人到她们的出租房内,由其中一人与“上钩”男子发生性关系,其她两人冒充其亲属、朋友,以找人殴打、通知家属或单位恐吓方式,敲诈勒索钱财。9月10日上午,先由信英出面引诱梁某来到她们的出租房内。按照他们“说好了的”欲发生性关系时,早已“埋伏”在附近的王秀、徐萍感觉时间差不多的时候便匆忙敲门进入,并冒充信英的姐姐和朋友,故作姿态地发怒:“你们在这里偷人,对得起家里人吗?”然后逼迫梁某说:“我现在就叫我老公过来,非打死你不可。”面对梁某的苦苦求饶,她们才故意缓和气氛:“看你还算老实,那就拿钱来赔偿我妹妹的损失吧。”这一次,她们在梁某那里得到现金6000元。利用同样的方法,她们三人从9月10日到25日连续作案10起,共敲诈数额74120元。
2012年3月27日,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信英、徐萍和王秀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王秀交纳退赔款22400元,信英交纳退赔款10000元,徐萍交纳退赔款20000元,用以退还被害人。信英、徐萍和王秀三人均犯了敲诈勒索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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