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案。经过二次审理后,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底,某食品公司职工李建林(化名)承包了公司的一个加工车间,合同履行至2008年10月份时,因效益不佳李建林放弃了承包。公司为维持生产,动员张金芳包(化名)下了该车间,并任命她为车间主任。在张金芳的经营管理下,车间取得良好业绩。2008年12月20日承包期限届满,当张金芳要求公司按照约定兑现承包收益时却遭到了拒绝。公司认为收益的分配单位已对该车间应得收益进行了核算,因为该年度实际由两人负责,而两人对分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单位将承包收益扣留。为此,张金芳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单位支付原告承包收益1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金芳与食品公司签订的车间承包合同不单纯体现内部管理关系,更多的体现了经济利益关系,合同指向的是企业的承包权。生产过程中完全由承包者决策,风险自负。张金芳与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地位平等,是一种民事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支持了张金芳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食品公司不服,向滨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张金芳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经过认真分析案情,找准的案件“症结”,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对双方进行多次劝说,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食品公司支付给张金芳和案外人李建林承包费各10000元,其他各方互不追究。
时间:5月18日
地点:滨州市中级法院
既然签订了合同,那么双方就应该按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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