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温庆磊
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于去年9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规定滨州市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这也意味着,今后汽车要想上路,必须通过尾气检测并取得环保检验标志。
记者采访了解到,2012年10月份滨州市共发放绿色环保标志8994个,黄色环保标志3个;11月份,发放绿色环保标志10970个,黄色环保标志66个。由于12月份工作尚未完全统计,发放数量暂时未能得知。
>>>转入车辆如何申领环保标志
对外地转入滨州市的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滨州市环境保护局、滨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滨环发〔2012〕97号)要求,需达到国四阶段排放标准。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通过环保检验合格后(在环保检验标志有效期内的免于检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证明和环保检验报告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免于环保检验的机动车换发与原有效期相同的环保检验标志。
>>>新型检测技术较以前有所改进
机动车环保性能检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测尾气”。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滨州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已经采用新型检验技术,比以前的检测技术有了改进。
“以前的检测用的是‘怠速法\’,机动车上线后,检测系统通过对机动车发动机空转时排出的污染物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污染物在空气中的百分比。现在的检测技术跟以前不一样了。”滨州市安保机动车检验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现在的标准是由计算机给机动车加载阻力,通过模拟机动车起步、加速、匀速、减速等各个阶段的行驶,最终测出受检机动车每公里排放的污染物的千克数。
据介绍,以前的“怠速法”比较适合化油器车辆,而现在的汽车基本上都是电喷车。另外,机动车空载和满载、加速和减速时的污染物排放量肯定不同。新检测技术检测出的结果,较之以前更加客观、准确。
>>>环保检验标志分绿色和黄色两种
据悉,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种类型。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及免于检验的新购置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年审车辆如何申领环保标志
据了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含有效期满当月),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辖区内的环检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经维修后到原环检机构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的,核发相应的环保标志。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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