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滨城讯(通讯员 宋德新 李永康 报道)6月20日,被执行人赵某住房公积金账号存款人民币99156.99元被提取至滨城区人民法院账户。据悉,这是滨州市首例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的案件。
2015年,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滨城区法院判决赵某偿还原告程某借款及利息人民币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自动履行义务,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赵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但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多方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尚未提取。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赵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经研究,滨城区法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99156.99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虽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专款专用基金,但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具备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经过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沟通、协调,共同探讨、研究相关法律、政策,最终双方达成共识,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应当列入强制执行范围,并配合法院完成了划拨。此次扣划,对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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