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假药?
《药品管理法》48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什么是劣药?
《药品管理法》49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注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崇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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