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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知识案例解析

来源:今日崇州 2013-03-08 15:48   https://www.yybnet.net/

进学校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案例一、商家未尽详尽解释义务纠纷案 

消费者陈某打电话投诉,在某商场以299元购买的某品牌电饭煲一个,商场推销员说电饭类有快慢煮饭方式,没说明具体时间。陈某使用后发现煮饭时间非常慢,以为质量问题,随后到该电器商场要求退货,对方当场试验后才解释说快煮35分钟,慢煮65分钟。陈某说如果早知道是这样,肯定不会买,要求退货。商场认为不属于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接诉后,崇州市消费者协会调查核实确认事实后,多次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最终达成退货协议。 

消协认为,本案中,经营者忽略了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时的详尽解释义务,以为只要商品质量没有问题就可以没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告知具体情况,在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时未尽到义务,使消费者造成“贵的电器就好、煮饭就快”的误解,故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饮品含异物索赔日前,消费者刘女士像往常一样打开酸牛乳饮用时,发现有凝固的东西,仔细一看,奶瓶里面竟然有一个带着插孔的锡纸盖。联系送奶员及厂家都没有得到及时的回应,无奈之下,刘女士投诉到消协。 

接诉后,消协立即组织刘女士和奶厂负责人进调解。刘女士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5000元。经营者承认事实存在,愿意赔偿200元。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工作人员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当面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800元。 

消协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消费者食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后,如果没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最高赔偿为支付价款的十倍。本案中刘女士提出的精神赔偿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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