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购买或销售普通住宅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1、出让方应负担的税收: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按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准)即评估价格(以下简称计税营业额)×5.5%。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
(2)个人所得税:计税营业额×1%或者应税所得额×20%,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住房)计税营业额×5%或者增值额×适用税率,对个人销售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
(4)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每证5元贴花。
2、受让方应负担的税收:
(1)契税:计税营业额×3%。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的认定的其它两个条件不变),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每证5元贴花。
二、个人购买或销售非普通住宅和商铺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1、出让方应负担的税收: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计税营业额×5.5%。
(2)个人所得税:计税营业额 ×1%或者应税所得额×20%,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住房)计税营业额×5%(或非普6%)或者增值额×适用税率,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商铺)计税营业额×7%或者增值额×适用税率。
(4)印花税:(商铺)合同金额×0.5‰;(住房)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每证5元贴花。
2、受让方应负担的税收:
(1)契税:计税营业额×3%。
(2)印花税:(商铺)合同金额×0.5‰;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每证5元贴花。
备注: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m2以下(含144m2);3、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按照《崇州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崇州市享受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崇房发〔2011〕98号)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崇州市不同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街子镇6000元/平方米,崇阳镇规划建设区域3000/平方米,其他有住房开发的乡镇参照崇阳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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