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群众文明敬香,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崇州市宗教活动场所文明敬香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携带超过1米的长香进入宗教活动场所。
二、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焚化纸钱或燃放烟花爆竹、灯笼。
三、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主要通道摆摊设点出售长香、纸钱、烧烤等物品。
四、游客进入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损毁财物、乱扔垃圾、破坏标志。
五、游客进入宗教活动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随身携带焚化品的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六、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崇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崇州市公安局
崇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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