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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覆盖城乡病人就医更方便快捷

来源:今日崇州 2014-01-10 15:43   https://www.yybnet.net/

本刊讯日前从市医保局传来好消息,今年崇州市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由原来的6家增加到22家(名单见链接三),今后病人就医更方便快捷了。

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崇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凡在崇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患疾病在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据了解,崇州市此前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除了四川省复员退伍军人医院在乡镇,其余均在城区,乡镇门诊特殊疾病病人就医不太方便。新增加的16家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有12家在农村,极大地方便了乡镇病人。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治疗机构较少,病人就医需要预约治疗,舟车劳顿,治疗机构增加后,病人能自主选择医疗服务质量好、交通便捷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需要提醒的是,今年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出台新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凡初次进行治疗的病人,需按规定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崇州市有两家认定机构,分别是崇州市人民医院、四川省复原退伍军人医院,申请人需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相关认定资料,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通过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治疗和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以及注销异地就医登记的,也需按规定进行认定。在门诊特殊疾病新规定出台前连续治疗的门诊特殊疾病病人,可不再办理认定。

为规范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医疗基金真正用在病人身上,按照成都市相关规定,今年崇州市对门诊特殊疾病部分病种实行次均限额或定额付费。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实行次均限额支付,肺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实行次均定额付费。

(戚琰)

【链接一】

一、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有哪些?

答: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四类:

第一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闲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帕金森氏病;3、硬皮病;4、地中海贫血;5、干燥综合征;6、重症肌无力;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8、类风湿性关节炎;9、肺结核。

第四类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征;8、慢性肾脏病。

二、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能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答:不能。

三、门诊特殊疾病一次最多可以申请几种疾病?

答:一次最多可以申请5种疾病。

四、在一家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是否可以再向另外具有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

答:在一家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3个月之内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五、参保人员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复查认定,复查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六、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认定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吗?

答:可以。

【链接二】

一、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如何在医疗机构治疗?

答:参保人员凭身份证、社保卡和认定机构出具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的申请、治疗和结算。参保人员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预付金后开始治疗,结算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计算网络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二、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的起付标准为:(一)一级医疗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定点乡镇卫生院)160元;

(二)第一类病种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的起付标准为:(一)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二)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未到审核期结束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不受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答: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公式:[一个治疗期内门特费用总额-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级别确定:

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总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缴费档次和医院机构级别确定;

(一)按低档次缴费的及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二)按高档次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

65%;

四、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间可以住院吗?

答:可以住院。但产生的治疗、检查、药品等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报销。

五、如果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关检查设备,可以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吗?

答: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医疗机构无相关检查设备,经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提出意见,医保部门鉴章确认后可以在崇州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外检,外检费用按规定的治疗机构结算。

六、如治疗的医疗无相应药品,可以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吗?

答:不行。治疗机构应配备充足的药品,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需要,治疗机构开具的外购药品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非基药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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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亚明同志简历

龚亚明,男,土家族,中共党员,1971年9月出生,重庆秀山人。1992年7月参加工作,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9.09—1992.07包头钢铁学院社科系秘书与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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