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日前,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在赌场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租用崇州市某乡镇房屋开设电子赌博场所,被告人张某主要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工作。为吸引赌客参赌以增加赌场收入,宋某某免费提供“冰毒”供赌客吸食,张某负责保管毒品。2013年4月,市公安局捣毁该赌博窝点,现场查获11台翻牌机、4台宝马机、3台捕鱼机等赌博机,以及3个“冰壶”等违禁物品,挡获宋某某和张某及参赌人员5人。5名参赌人员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曾吸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宋某某、张某共同在非法开设的赌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属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李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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