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鹏,男,崇州市人,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关系认定科科长。
冯赵鹏,男,崇州市人,2011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金征集科副科长。
经查,2012年7月,在办理四川省川建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公司)原集体所有制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过程中,王春鹏和冯赵鹏伙同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工胥某,共同违法为非该公司原集体所有制职工的200人办理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事后,王春鹏、冯赵鹏以“好处费”的名义,分别收取人民币916398.99元、550000元。
案发后,王春鹏、冯赵鹏退出部分所得赃款。2013年11月,崇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王春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冯赵鹏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2月,二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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