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志军,男,道明镇人,2008年1月——2013年10月担任道明镇红旗村党支部书记。
经查,2009年9月,骆志军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道明镇政府从事红旗村重庆路沿山应急通道征地款保管、发放过程中,挪用土地补偿款10万元用于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2009年12月,骆志军将该款归还。
2008年初,红旗村村委会将本镇财政所拨付的40万元扶贫养殖款投入成都市泰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深公司),2008年3月,骆志军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从泰深公司支出扶贫养殖款15000元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2014年5月,骆志军将此款归还。
2014年11月,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骆志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2014年12月,骆志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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