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第39次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刚刚出台的《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实施后,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问题将进一步得到有效解决。”
“看门诊”发生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畴
2010年4月1日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等19大类疾病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除上述19大类疾病外,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因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等发生门诊费用时,均可享受到门诊统筹待遇。
停征补充医疗保险 建立大病互助补充保险
从2010年4月1日起,原《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停止征收。在此基础上,成都市将建立新型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已购买原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继续按原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报销次序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原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之和不能超过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
大病报销额最高可达55万元
成都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将补偿75%,最高支付限额可达40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5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最高报销额度可达到55万元左右;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居民,按2009年计算,个人缴费200元左右,即可享受最高40万元的待遇,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0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最高报销额度可达到50万元左右。
(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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