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付克友
此次“两会”,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如松代表等提交了《关于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的建议案》。王如松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是应对生态危机、改善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必要在根本大法———宪法中确立其重要地位。而且十八大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了党章,所以生态文明建设入宪的时机已经成熟。
生态文明当然重要。现在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当然严重。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需将生态文明入宪,却值得商榷。毕竟,宪法不是筐,觉得什么东西重要就要往里装。
众所周知,宪法被称为根本大法或基本法,是因为它规定着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立法机关立法的法律基础。它的确具有广泛性,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但同时也具有相当的概括性,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不能说改就改,说加就加。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环境保护已有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就指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可见,不是没有规定,更不是不重视。如果今天觉得有个新提法很重要,要加进去;那么明天换个说法,也很重要,是不是又要加,又要改?如此,宪法的严肃性无疑会受到伤害。
王如松代表认为,不合理的经济发展方式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源所在。这话不错。但是生态文明建设入宪,和转变发展方式有什么关系呢?他痛感一些地方政府把生态文明停留在口头上,似乎将生态文明建设入宪,上升到国家意志,就能产生最高最大的约束力了。这恐怕是一种幻觉。的确,宪法是最高法,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但是它能形成什么样的约束力,却是另外一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因为宪法太高太远,规定太抽象,反而高处不胜寒。事实上,我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未尝不够多不够细,然而最缺乏的就是落实和执行。真正要建设生态文明,更应该做的是向下求索,一竿子插到底,而不是向上求索,从宪法那里找答案。就此而言,很多网友建议各地的环保局长、市长们下河游泳,恐怕就比生态文明入宪要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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