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现就申报缴纳2013年度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缴纳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省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等六区的企业(用人单位)、中央在川单位和外省驻川单位;在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经济组织(含涉外经济组织)。
二、申报年审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5月31日。
缴纳范围内的各用人单位可在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纳税窗口、省残疾人服务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或登录省残联网站 (www.scdpf.org.cn)下载《关于申报缴纳2013年度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表1)、《四川省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登记表》(表2)、《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表3),并于5月31日前将表1和表2报送至省残疾人服务中心进行年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全额计算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缴纳标准
从2013年度起按1.6%的比例进行核定征收。
2014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临时工)×1.6%-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成都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成都市城乡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四、缴纳时间
2014年7月1日至10月15日。
各用人单位可在地税网上申报缴纳或到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窗口申报缴纳,也可到省残疾人服务中心征收大厅申报缴纳。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将从逾期之日起依法按5‰日标准加收滞纳金。
特此公告
(地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窗口,成都市新南路1号;省残疾人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成都市星辉东路6号,电话:028—83358577)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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