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客户授权,银行查询了个人信用报告而被告上法庭,并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近日,青羊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认定银行并未将此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向外流失,也未用于其他用途,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刘先生说,结婚前,他打算和女友一起买套房子,并与成都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就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了他的个人信用报告。
刘先生认为,银行违反了央行2005年公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给他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随后,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银行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在庭审中,银行方面指出,刘先生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其女友一起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填写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签字并按了手印。根据该申请书第四页“借款申请人声明”约定:同意被告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随后,银行查询了刘先生的个人信用记录,发现其有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
此后,刘先生的女友愿意以个人名义继续申请该笔贷款,遂要求划掉贷款申请书中刘先生的名字。银行是在刘先生授权后才进行的查询,且该个人信用报告一直专门保管,未向外流失,也未造成不良影响,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银行没有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及签名是在什么时候由谁划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对银行辩称其查询原告个人信用记录有原告授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查询原告个人信用记录的行为,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其他人格利益范围,且被告没有将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向外流失,也未用于其他用途,原告未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王翠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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