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近日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宣布4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念斌无罪释放,影响全国。念斌案作为新《刑诉法》实施后一起影响重大的无罪释放案件,直接受到了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影响。新《刑诉法》规定,严格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念斌案暴露出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长久存在的什么问题?《决定》将如何通过改革来解决这些问题?……日前,成都商报记者赶赴北京,独家专访我国法学界备受尊敬的法学泰斗、诉讼法学奠基人、刑事诉讼领域多部法律的指定参与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陈教授以念斌案为基础,结合此次改革,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相关刑事司法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核心
提示
非法取证问题
侦查人员通过给犯罪嫌疑人施加精神压力,让其感到惧怕,从而违心地说出口供,这些讯问方式在目前尚没有被排除
审讯时间问题
一些侦查机关不让嫌疑人休息,采取车轮战式的讯问,我认为这个讯问的时间也应该严格限定,24小时内必须连续休息8小时
四个方向
1、一些侦查手段不能再用
背景:念斌说:“他们把我吊在窗户上,两肋垫上书本用锤子敲打,用竹片挑,并威胁说如不承认就抓我妻子,我疼痛难忍,又担心妻子被抓无人照顾家人,被迫按照公安的提示承认有罪,所述内容全是编的。”
成都商报: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您认为应如何完善?
陈光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指的是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什么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以往主要是指肉体上的刑讯逼供,造成肉体上的痛苦和伤害,现在有不少学者主张精神上的刑讯逼供也应当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我也是一直主张排除这部分非法证据的。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希望增加这些内容,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扩大到精神层面的变相刑讯逼供。
在司法实践中,肉体上的刑讯逼供被排除了,侦查人员不能再打了,转而用冷、冻、烤、疲劳讯问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在被刑讯后看不出明显的伤痕。还有以家人等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也是惯用的侦查手段,侦查人员通过给犯罪嫌疑人施加精神压力,让其感到惧怕,从而违心地说出口供,这些讯问方式在目前尚没有被排除。事实上,精神上的痛苦同样容易造成虚假口供并导致冤错案件。
还有重复供述(即重复自白)的问题,第一次口供是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后来的口供因为惧怕而主动供述的,这后面的供述算不算非法证据?以前有争议,我一直是希望能予以排除,除非后面的供述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且不受前面刑讯逼供的影响。
还有疲劳讯问的问题,一些侦查机关不让嫌疑人休息,采取车轮战式的讯问,这样取得的证据目前均没有被排除。我认为这个讯问的时间也应该严格限定,24小时内必须连续休息8小时。上述这些变相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应该被排除,对此,我也给相关部门提交了意见稿,希望被排除。
2、辩护应贯穿诉讼各阶段
背景:在念斌案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指出,历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法院依据同样的证据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相反,辩护人却发现越来越多的疑点和瑕疵,但没有被采纳。
成都商报:律师辩护意见的采信率低,一直是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陈光中:有辩护肯定比没有辩护好一些。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公诉机关的起诉质量有所提高,公诉质量越高,辩护律师可发挥的空间就越小。律师的辩护作用不仅仅要发挥在裁判上,还应该扩大到侦查、起诉各个阶段,一旦出现问题尽早提出来,这样也能尽早地维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公检法不能“联合办案”
背景:针对念斌案存在的非法证据问题,念斌案律师张燕生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念斌案久拖不决主要源于检察院和法院原封不动地起诉和审判,导致案件难以纠错。公检法监督制约机制没能发挥作用。多家媒体报道,念斌案存在当地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因素。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成都商报: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的公检法一体办案的流水化操作,使得侦查成为刑事诉讼的重心,检察院监督、法庭居中裁判作用被严重弱化。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甚至“联合办案”,这些问题在念斌案中是如何反映的?
陈光中:念斌案中,存在明显的非法证据,但没能看出公检法三家的相互牵制把关的制约关系发挥作用,反而是“密切配合”办案。念斌案的证据明显存在问题,侦查机关没有依法排除,检察院也据此批捕了,到了审查起诉的时候,法院也是按照流程走,“流水线”办案模式最终酿成了念斌案,一审法院一再坚持对死刑的认定,当然这在当时没有新《刑诉法》的情况下,法院并没有违法。
成都商报:您认为这种问题的根源是什么?改革应该如何打破这种格局?
陈光中:造成冤案的根源在于刑讯逼供,公安机关迫于破案压力,不惜搞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侦查牵制起诉和审判,也是原因之一。改革就应该以审判为中心,打破这种“流水线”办案模式。这次司法改革提到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得很科学。
成都商报:您认为要打破侦查对诉讼的牵制,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还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陈光中:首先要解决机制问题。目前公检法的考评机制决定了办案的“流水化”。发生了刑事案件,公安破了案要立功受奖,没有破案要限期破案,甚至受到处罚,这迫使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检察院起诉案件追求100%的胜诉率,办案原则要捕得了的就要诉得了,诉得了的就要判得了,在短短的批捕时间内,如何能保证每一个批捕的嫌疑人都是凶手?正是这种思维影响,冤案到后面,就越来越改不了了。
4、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背景:从目前的公开报道看,还没有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
成都商报: 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也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您认为目前已经确定为冤案的办案人员极少有人被追责的原 因是什么?如何把握错案追究的度?
陈光中:过去错案往往是由于领导的过问、干预导致,因此也难以追究责任。现在要实现错案追究制,我认为应该把握好尺度,不是遇到一点错就要追究,这样法官也没法办案了。我认为错案追究主要追两种情况下的错,一 种是故意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的情况;一种是明显的渎职行为,不负责任地审案判案。具体需要制定可操作性的规范,既要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又不能打消其积极性。
一个坚持:疑罪从无
背景: 据公开报道,2005年,为实现“命案必破”,福州市公安建立了命案侦破“八大机制”,要求落实各级领导侦破命案责任,市公安局决定对所有现行杀人和持枪伤害致死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命案侦破“八大机制”后,福州警方在较短的时间内就破获一批大案要案,其中包括“2006.7.27念斌投毒案”。
成都商报:念斌案反映出了“命案必破”的破案思维。在过去10多年的侦查工作中,经常提到“命案必破”这项制度,“命案必破”提出的背景是什么?对刑事诉讼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陈光中:“命案必破”制度在2000年前后被提出,当时为了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实行命案责任制,搞命案破案评比,有些地方的破案率一度达到了90%以上。
这项制度激励着侦查人员千方百计破案,逼着公安机关不择手段破案,把证据矛盾掩盖起来,刑讯逼口供,让口供跟实物证据一致。这严重破坏了法治,破坏了刑事诉讼制度。
现在已经不再提“命案必破”了,这不科学。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命案必破”。
成都商报:念斌案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影响重大的一起无罪释放案,您认为,新《刑诉法》的哪些制度直接影响了念斌案?
陈光中:2012年新《刑诉法》颁布,念斌案直接受到了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念斌案中证据多有疑点,其中有部分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应当排除而未被排除;有一部分证据则是相互之间存在疑点,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通俗地讲,就是证据不足。既然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就应该宣判无罪。
成都商报:疑罪从无司法原则一直是《刑诉法》的基本精神,为什么司法实践中很难真正实现疑罪从无?
陈光中:案件办理到最后,可能把整个案件都搞清楚,这是最佳的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往往达不到这个程度,在两者不能兼得的情况下,在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最佳的效果就是既不冤枉好人,又能惩罚罪犯,在两者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不冤枉好人。从社会危害来讲,冤枉一个好人的危险性远远大于放纵一个犯罪,一个无辜者被冤枉将毁掉他的一生,而放跑了一个真凶还可以再抓回来。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迫于被害人或社会的压力,在可能冤枉好人与放纵犯罪之间,不敢选择无罪释放,找不到真凶怎么办?司法机关担心无法向被害人和社会交代,因此在不冤枉好人与惩罚犯罪之间,选择了后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放了念斌,是法治社会的巨大进步。
政府重大决策
应交同级人大审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了事前曾为《决定》提供意见的陈光中教授。
应加强民法典和行政程序立法
成都商报:《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您认为重点领域包括哪些领域?具体包括哪些法律部门和部门法?
陈光中:立法包括立、改、废、释四个层面,在立法层面,《民法典》是调整经济基础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按照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要依法行政,要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就必须要有《行政程序法》,法治是规范之治,也是制度之治,因此一定要加强程序上的公正保障。
在法律、法规的废止上,恶法应当废止。我认为首先要废除的就是《收容教育制度》。当然,要废止法律法规,首先将其搁置起来不再适用,同时再推进其废除的进度。
重大决策应交人大审批
成都商报:此次提出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何为重大决策?由谁来审查?如何审查?
陈光中:对政府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要加强其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何为重大决策,这个需要根据各个地方的情况来定。对于决策出台的过程一定要民主、合法。民主不仅仅在机关内部、领导班子中民主,还要有社会的声音,对于涉及民生事项,还应该听证。
还有一项制度很重要,政府要对同级人大负责,受同级人大监督。对于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应该通过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决定,加强事前监督,这样至少可以减少决策失误的几率。
审执分离 可防止司法腐败
成都商报: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在目前以领导为核心的司法机关内部,司法人员如何才能既保证司法行为不被领导干预,又能保护好自己呢?
陈光中:这里所指的领导干预,主要是指的司法机关之外的领导干预,比如地方党政领导的批条子、打招呼之类的干预。按照司法改革的内容,目前搞了人财物省级统管、又要搞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还要搞跨行政区域设立法院和检察院,这些制度综合起来,地方领导再想干预司法,恐怕也没那么容易了。
成都商报:此次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审、执分离,是指法院系统内部的职责分工,还是让执行从法院脱离出去?
陈光中:《决定》所指的审执分离,应是把法院的执行工作分到法院之外的机构去,而不是指内部审判庭与执行庭的分离。而这些执行主要是指民事和行政的执行,因为刑事案件的执行大部分已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至于分离出去究竟把执行权给谁,《决定》并没有明确,一般来讲可以交给司法行政机关。
搞审执分离的问题争论了很久,这次提了出来。分离的主要原因是,让法院集中搞好审判,这是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实行审执分离,也可以更好地防止司法腐败。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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