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快递签收不规范、快递延误和物品丢失、损毁、短少而得不到合理赔偿、用户信息泄露等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提出修改建议24条。
侵害个人信息 加大处罚力度
按《条例》规定,快递企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外,快递从业人员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消协则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私拆信件、泄露信息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适用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合同法》规定赔偿丢件损失
“钻石项链丢了,快递只赔几十元”“2.5万元的货品丢了,快递只赔5倍运费”……关于快件丢失,尤其是未保价物品丢失的赔付问题,引发了消费者诸多不满。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但一位快递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这个问题,《条例》依然没有很细化的规定。
对此,中消协建议,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件丢失、损毁、短少的,快递企业及其承运人等相关方有过错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未保价快递件延误的,快递企业及其承运人等相关方有过错的,快递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快递件延误造成用户损失的,快递企业应当赔偿损失。
“按照中消协建议,如果快递丢失一份合同,在处罚时就需要界定合同可预期的可得利益,消费者可能会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解释,“但是如何界定预期利益,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执行起来会有阻碍。”成都商报记者 熊玥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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