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春 成都
10月11日,呼和浩特天气比往年暖,原定于10日结束的菊花展,主办方决定推迟结束日期,曾在媒体发布“菊花展延续,望市民赏花勿搬花”的通知,然而从11日早间开始,陆续有市民开始搬花,开始广场管理人员进行制止,可“抢”花的人越来越多,最终无奈放弃。
对此事件,很多人认为是个素质问题,解决方法只能是呼吁、谴责、教育和劝诫。实际上,这也是一起严肃的违法事件。市民抢花不应该,执法部门对抢花无动于衷更不应该。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执法者的漠视,才纵容了哄抢。严格执法不仅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同样具有惩恶扬善,教化一方风俗的作用。
类似集体哄抢事件,生活中并不鲜见。比如,某处涨水,私人鱼塘的鱼跑出来,众人抢得不亦乐乎;高速路上车祸,一车苹果撒落满地,众人抢得不亦乐乎……
不少人认为,此类哄抢并不违法。事实上,这只是主观臆断。报道透露了一个细节:管理员曾制止人抢花,但抢的人太多,最终无奈放弃。这其中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在管理人员制止时抢的属于抢劫,管理人员放弃制止后抢的属于抢夺。具体到某个人,可能情节比较轻,不构成犯罪,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有充分法律依据。若在抢的过程中,与管理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情节严重的,或者一个人抢了很多,数额巨大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不难看出,抢花事件轻则治安违法事件,重则犯罪行为。对此,当地警方不能不管不问。有人提出,这种事之所以都没有追究主要是因为“法不责众”。其实,这不是逃避惩罚的理由。如果腐败是普遍的,难道一句“法不责众”就能不反腐了吗?对很多“法不责众”,最重要的不是逃避和维持现状,而是要如何开启“责众”的步伐。只要有了惩罚的案例,“众”才能真正养成敬畏法律和他人权益的习惯。
也许追究所有抢花者的责任并不现实,但视情节追究其中的一部分却是必须的。因为若惩罚总是缺席,抢花事件还会层出不穷。一个拘留15天的案例,可能会比数年苦口婆心连篇累牍的呼吁和劝诫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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