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在今年9月26日正式获批,根据《条例》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成都市所有电动自行车都须登记上牌,并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今日,成都商报继续关注有关“电马儿”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
去年12月15日下午,马师傅驾驶牌照为川A20E**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剑南大道由华阳方向向成都市区方向行驶。下午5时47分许,马某驾车行驶至天府二街与剑南大道交叉路口时,与从其行驶方向右至左闯红灯横过剑南大道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骑车人卢某受伤。2天后,卢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所对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鉴定,未发现该车在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为54km/h~58km/h。
据悉,卢某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而马师傅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师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成都商报记者 锁千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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