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草案》规定,村干部的近亲将不得担任村财会人员,也不得保管该村的印章。
省民政厅厅长黄明全介绍,本次修订草案将主要新增2项内容,一方面是规定设立村民议事会,“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村民议事会,作为村民民主议事机构。设立村民议事会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事项时,应当与村民议事会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另一方面完善了回避制度。《草案》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委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党组织、副书记及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保管印章”。 成都商报记者 余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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