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决定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锅盖”、“小耳朵”)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四、主城区和郊区(市)县城区为首批整治区域,非法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须在2014年12月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责令停止安装使用,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据相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028)61885308
特此通告。
中共成都市委宣传部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成都市旅游局
成都市国安局
成都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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