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
提示
为何担责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轿车司机唐某在此案中有两点错误:
一是,正常的合规的超车应从左侧超车,他却从右侧超车;
二是,在超车过程中,要借用他人车道,就要确保后方行车的安全,并预留安全距离,他在安全距离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却贸然借道超车,才导致发生了事故。
男子唐某驾驶轿车向右侧车道变道超车,挤压到正在右侧车道上行驶的三轮摩托车,三轮车紧急右转躲避。两车虽未碰撞,但三轮车上的乘客谢某却因急转弯被甩出车厢受伤。事后,受伤乘客谢某将轿车司机唐某、三轮车司机郭某及所有人谢某某告上了法庭。
对于这起罕见的事故,警方认为无法查明事发时的具体事实,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责任究竟该如何分担呢?
昨日,彭州法院向媒体通报这起特殊的“零接触”交通事故案。彭州法院依法判决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对谢某伤残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谢某11万余元。
轿车变道超车
三轮车急转甩出乘客
2月7日18时30分许,40多岁的唐某开着一辆小轿车沿彭什路靠中心双实线一侧的快车道行驶。当车行驶至彭什路军乐镇军屯村时,唐某发现前方车辆行驶较慢,他就开始向右侧车道变道超车。此时,在右侧车道行驶的三轮摩托车道路受到挤压,为避免发生擦碰,三轮摩托车司机郭某紧急往右打方向避让。因避让及时,轿车没有撞到三轮车,但三轮车因向右急转,发生倾斜,三轮车上的乘客谢某被甩出车厢。
此时的唐某并不知道车后发生的这些事,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突然从车辆右侧冲过来几个人将我拦住,说我甩方向将后面三轮车上的乘客摔伤了。”唐某说,他根本没感觉到与其他车辆有过接触,因而他觉得自己没有任何过错。
事情发生后,谢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先后花费近6万元。
其后,警方以无法查明事发时的具体事实为由,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事故各方对赔偿事宜也没有协商成功。
8月8日,谢某向彭州法院起诉,要求唐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三轮车司机郭某及所有人谢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
轿车被判主责
所投保险公司赔11万多
8月12日,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都认为,唐某不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的轿车没有与三轮车碰撞,谢某受伤是因为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不当引起的,并指出郭某是无证驾驶,且该车在事发前已经出现了机械故障。
郭某觉得,事发时他正驾驶三轮车在道路中心线最右侧车道行驶,唐某突然从左侧穿出,实施超车,才导致的。“虽然没有接触,但唐某变道超车时将三轮车撇了一下,导致我往右急打方向避让,从而将谢某甩出受伤。”郭某认为,唐某应担主责,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
谢某某承认,没问郭某有没有驾照,就将车子借给了他,也有一定责任。
谢某则认为,轿车和三轮车司机均存在违规驾驶过错,而三轮车所有人谢某某因对车辆疏于管控也要负责,要求三方责任人都赔偿其损失。
11月4日,彭州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彭州法院根据各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各侵害行为与谢某受伤的因果关系的联系紧密程度,同时,还考虑到四轮汽车危险性大于三轮车,因而汽车对于规避风险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重于三轮车的优者危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最终酌定唐某承担70%的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郭某、谢某某平均分担,谢某则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解释
交通事故并非都要有接触
道路交通事故并不以是否具有碰撞情形为前提条件,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具有过错,同样构成交通事故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唐某与郭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未接触情形下造成原告受伤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双方驾驶人应当如何分责的问题。首先,道路交通事故并不以是否具有碰撞情形为前提条件,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具有过错,同样构成交通事故。其次,在责任承担上,根据优者危险承担原则,轿车的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三轮车一方,在道路上行驶时汽车应履行的注意义务重于三轮车,所以,在分配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时会适当增加汽车车主的责任。
唐某在此案中有两点错误:一是,正常的合规的超车应从左侧超车,他却从右侧超车;二是,在超车过程中,要借用他人车道,就要确保后方行车的安全,并预留安全距离,他在安全距离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却贸然借道超车,才导致发生了事故。
承办法官提醒一定要严格遵守交规,安全行车。
蒋兰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零接触担责有先例
违规掉头 引发车祸一人死亡
虽未接触 被判赔偿16万
2011年,彭州黄老汉骑电瓶车,用绳子牵着尹老太蹬的三轮车去赶集,路遇一轿车违规掉头。黄老汉急刹躲避,尹老太蹬的三轮车却因惯性侧翻在旁,后不治身亡。虽然轿车并未接触到黄老汉和尹老太,但其家人仍将轿车司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黄和尹的行为违反了道法“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牵引车辆”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朱先生驾驶轿车在道路中心实线附近掉头,虽未与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但违规掉头的行为影响了后方车辆的判断,不得不临时避让,造成了三轮车因避让不及发生侧翻,尹老太因此受伤后死亡的结果,朱先生违规掉头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彭州法院判决认定朱先生担责40%,黄老汉与尹老太分别担责30%,并判决由朱先生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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