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成都召开。会上,省政府提请审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据省民政厅厅长黄明全介绍,现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5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和基层民主实践,对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应有的作用。2010年10月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次《草案》进行了对应修订。
另外,《草案》新增两项内容,一是规定设立村民议事会,“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村民议事会,作为村民民主议事机构。设立村民议事会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事项时,应当与村民议事会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二是完善了回避制度。《草案》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委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保管印章”。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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