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烟草广告应该受到哪些限制?该不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在昨日上午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其中针对烟草广告发布的“第十八条”再度成为热议的焦点。“第十八条”在广告法初审稿中相关条款基础上,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作了进一步严格的限制,但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在广告发布方面应该全面禁止或者更严格限制。
陈竺副委员长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一是大量科学研究已经完全证实烟草是引致癌症、心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最主要的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态度明确、立场坚定,维护宪法总纲明确规定的‘国家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二是我国在2003年时签署了《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约》要求缔约国应于公约生效后五年内实现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赞助。三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已经明确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因此广告法作为一部上位法,和国务院的条例应该是一致的。”傅莹委员也认为,禁止烟草广告需要彻底一些。
成都商报记者 韩利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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