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成都商报讯(记者 祝迅)从明年开始,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不得销售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同时,也不允许其加装、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
昨日,市工商局解读《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从明年开始,工商部门首次发现经营者销售未纳入《目录》的产品,或者销售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产品,将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处货值金额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如果发现经营者两次都有这种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要求,从明年开始,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就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采取张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复印件,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另外,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不得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具体来说,经营者不能拼装电动自行车,也不能在电动自行车上加(改)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撤除、改动限速装置。另外,经营者也不能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加伞、安装挂架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等影响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如果消费者购买到未纳入《目录》或者与《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的,可要求销售商家退换货。如果销售商家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消费者可拨打“12315”投诉,或者请求当地消费者协会予以调解。对举报销售商家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工商部门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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