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把进城农民工(包括其他外来进城务工人员,下同)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安排解决。
《意见》要求,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给予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对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在农民工保障房管理方面,今年四川各地应根据农民工实际住房需求,将当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30%定向供应农民工。租金按市场租金的50%左右确定。
《意见》提出,四川将放宽农民工购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限制,允许成都等省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试点城市,把向农民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纳入试点范围。
2015年6月底前,四川将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对农民工逐步消除户籍差别,按照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同品质的住房保障。成都商报记者 祝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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