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克友 成都
1月7日下午,有媒体官方微信爆料,女演员袁立在杭州驾车误闯公交车专用道,被交警处以100元罚款。当天,袁立本人在微博证实被罚。
车主因交通违法被罚,本属小事一桩,不过因事涉明星,再加上当事人自称的“顶真”而引发网友围观和热议。所谓“顶真”,是袁立本人对其违法认定存疑,要求前往交警中队查看视频监控,没有异议后才接受了警方100元罚款。
对这样的“顶真”,网友看法不一。弹之者认为这是明星耍大牌,警察的耐心处理,也似乎成了一种对名人的特殊待遇;再加上袁立某些言论曾引发一些爱国人士愤怒,这下更是授人以柄。而赞之者则认为,袁立的顶真在一般车主中非常少见,但确系公民正当权利,只不过很多时候,我们自己忽略了这个权利。
其中的一些辩论,显然已经脱离了就事论事的范畴。部分反方辩友借机上纲上线,有吹毛求疵之嫌;很多正方辩友,将袁立“顶真”当做公民行使权利、依法办事的榜样,也不乏矫情。如果抛开交通违法事实之外的因素,不难发现,实际上警察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理应并行不悖。
按《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袁立闯公交车专用道,警察是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这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现场警察并没有义务满足袁立前往交警中队查看视频监控的特殊要求。袁立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警察予以满足,并不能证明此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出于执法成本的考虑,并非每一个公民都能得到这样的满足的。从袁立自己的陈述看,她是对当地公交车专用线走第三道还是第四道不熟悉,才犯错违法,这个问题现场就可以答疑解惑,而不需要到交警中队求证。如此“顶真”,显然不值得成为公民追求权利的榜样。
当然,公民有权监督警察执法,并对警察执法提出异议,但应走合法途径和程序。相关法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还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看监控视频,提取违法证据,当然是应有之义。但是这样的公民权利,并不能抵消执法过程中的警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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