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野马)将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后者旗下一款进口车型MUSTANG的中文名称“福特野马”,涉嫌侵害四川野马商标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同时,四川野马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另一起商标争议裁定行政诉讼,被告方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马斯唐制造有限公司,诉求其重新作出商标争议裁定。资料显示,四川野马1986年就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并后续申请注册了多件野马图形或文字商标。
福特旗下的MUSTANG车型大有来头。其于1962年研发,名称是为了纪念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美军P-51型MUSTANG战斗机,因为英文单词MUSTANG的中文翻译正是“野马”,所以该车型在国内又被称为“福特野马”。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福特野马”商标已于2012年注册成功。
成都商报记者 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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