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在昨天召开的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并将先行制定民法总则,目前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预计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法典作为保障私权的根本大法,立法机关先后五次启动编纂工作,其中四次被搁浅,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重提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编纂工程浩大,内容涉及人格权法、 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民法典的编纂分两步走,目前集中力量制定民法总则,下一步再对所有的民事法律进行整合。
民法典以及民法总则究竟与我们有什么关系?民法总则可能改变我们什么?对此,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法学会相关专家,独家揭秘民法总则起草幕后故事,回应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
总体思路:
先修民法总则
再立相关篇章
相关专家介绍,目前确定的立法思路是,先修民法总则,再起草、修改、完善民法典其他各编,然后编纂成民法典。按照公布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的结构,可以基本推断出整部民法典的体例。“按照这个设计,人格权是想让它独立成编的。”专家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称,总则出来了,人格权法编的起草工作跟着启动,民法典其他各编差不多都有单行法,经过修订完善后可一并提交审议,这样可能从时间节奏上更从容一些。
“如果说民法总则中有一个独立的人格权法编的话,大家都建议把这一编放在民法典的第二编,体现出我们对人格权益的重视。”专家向成都商报记者分析称,然后应该是跟人身关系有关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作为后续编。再后面是物权编,然后就是考虑要不要一个债法总则编。债法总则编之后,就应该是合同法编、侵权责任法编。“这都是目前比较有共识的,对于知识产权、涉外民事单行法要不要独立成编纳入民法典,目前还存有争议。”专家说。
起草背后:
1个月写出的专家建议稿
实则有30多年的准备
2015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宣布正式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并将起草民法总则作为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工作,同年3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民法总则起草专题会议。同年4月20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向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征求意见。
从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到专家建议稿的出台只有短短一个月的时间。据专家介绍,这看似短暂的时间,实际上凝聚着中国法学会30多年的心血和准备。“1993年起草统一合同法的时候,学术界为民法典的编纂作准备的步伐也加快了。”专家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称,“它之所以快,就是因为前期准备30多年了,是在30多年的准备基础上来完成的。”
立法时间:
整个立法有时间表
不会无限期延续下去
“发布会上也提到了,整个立法也是有时间表的,不是说可以无限期延续下去的。”相关专家分析称,对学界来讲,现在就是怎么更广泛地去听取意见和凝聚共识。
专家介绍,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起草、修改和完善,估计不会等2017年3月份总则出来才启动,应该会在民法总则进入审议程序后陆续启动。
专家介绍,在专家建议稿起草过程中,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安排民法典的编排体例、立法体例等问题上。“就民法典的立法体例而言,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到底要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如果要民商合一,应该怎么合?”因为民商合一也有不同的选择,我们究竟采取哪一种选择?”
经过多轮的讨论,最后形成的共识是,即使民商合一也是一定限度内的民商合一,将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规则放在民法总则中去,其他具体规定仍然存在于商事单行法律中。
民法总则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保护童真
孩子的更多行为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变成了6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辨认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降低这个年龄可以说是对未成年人天性的一个尊重。”这个标准改小后,6岁到10岁的小孩能做哪些事情会发生一些变化,法律范围内赋予了他们更多的权利。第二就是《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的适用会产生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受损害,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则是适用的过错原则,将10岁改为6岁,这样就意味着6到10岁的小孩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张方面,将发生变化。
■权利平等
国家机关拖欠工程款可直接起诉
专家建议稿增加“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专家解读:不管是国家还是国家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就是民事主体,这时就要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平等,不能搞区别对待。国家和国家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更加明确,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如果国家机关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方当然可以提起诉讼。“这都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预防养老
成年人可协议监护 选任监护
专家建议稿增加了“协议监护”、“成年监护”等问题。
专家解读:“这是为了应对老年社会中可能出现的养老监护问题。”专家称,协议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权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有些老人到一定年纪,可能失去判断能力,在这些情况发生之前,可以通过协议监护和选定监护制度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这可以避免争夺监护权、推卸监护职责等纠纷出现。”
■权利客体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专家建议稿扩大了权利客体的内容,将尸体、血液、骨髓甚至体外受精的胚胎等都纳入“物”的范畴,还有网络虚拟财产也被写入。对于这样的规定,意味着上述新增的“物”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处分、继承。
■家事代理
夫妻一方不能单独卖房
专家建议稿明确写入“家事代理”,对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为争夺财产而独自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所引发的纠纷给予了相应回答。专家建议稿肯定了一般家事代理的法律效力,但禁止夫妻一方单独进行不动产转让和赠与数额较大的家庭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不能背着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出卖房产,赠与大额家产。
■诉讼时效
两年太短 将予以延长
在专家建议稿中,对期间的规定有了较大改变,其中直接影响每个人的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专家建议稿将现行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改为了三年。
专家解读:在民商事诉讼中,很多因为期间的计算规则不一样而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因此民法总则对各种期间进行了明确、细化。在起草过程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现行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太短了,有主张3年的,也有主张5年的,相信在审议过程中,还会有进一步讨论。
民法典“诞生记”
1954年、1962年、1979年
三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最终搁置。
1993年
启动民法典第四次制定工作,并于2002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草案。由于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等单行法,后再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2014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第五次起草工作也因此提上日程。
2015年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民法典编纂座谈会,为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准备。
2015年3月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决定首先起草民法总则。
2015年4月20日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向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征求意见。
预计2016年6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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