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下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的热点问题。
■制定法律是否意味政策“收紧”?
张勇表示,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这是中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张勇说,“我相信这部法律的制定,一定能够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更加顺利、有序开展,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更加充分、有力的保障。”
■为什么由公安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
郭林茂说,中国公安机关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还有户籍管理、国籍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在华活动管理等管理职责。因此,公安机关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华活动方面,有丰富经验。同时,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也作出了规定。
■为何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分支机构?
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郭林茂介绍说,通过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设代表机构不再限制,可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既然代表机构放开,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而为什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原来有一些国外的自然科学学术机构、学术单位曾在中国设立分会,对这些已经设立的分会我们认可。”
又讯 27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标志着“七五”普法工作拉开帷幕。
据新华社 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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