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场上厕所不慎摔倒,造成十级伤残,机场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要求被告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5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4年11月13日上午,原告刘女士与丈夫从印度飞抵双流机场后准备换乘成都至北京的航班。当日12时许,刘女士到位于机场1号行李传送带附近洗手间如厕,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摔伤。后经鉴定为左侧胫腓骨骨折后遗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刘女士以遭受了人身损害及相关经济损失为由,找到双流机场协商处理此事,未果。因协商未果,2015年11月3日,刘女士向成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流机场向原告给付一系列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308050.25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16年6月23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女士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5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说法>>>
成铁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双流机场作为一个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主体,有成熟的旅客服务制度,也具有丰富的旅客服务经验,有义务为旅客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但被告对所属卫生间未打扫彻底,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防护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未完全尽到谨慎注意责任,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高志超吴婷本报记者蒋京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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